第65條將爆炸物裝載於甲板上時,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裝載於不妨礙船員為各項作業而通行之場所。二、危險品之周圍應保留適當餘地,以避免因船員之作業而發生危險。三、應與小艇及登艇場所、起居艙室及船艛,保持適當距離。四、裝載爆炸物之面積,應在可能裝載貨物全面積二分之一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