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條 專業機構應將開班施訓期別,參訓資格、訓練課程、授課講師及收費標準等訊息,製成相關文宣資料,張貼於訓練位址之醒目處並登載網站,以提供學員查詢及報名。專業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之各項訓練文件,包含出席、學術科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訓練紀錄。前項訓練文件之最短保存期限為參訓學員合格結訓後二年,並隨時提供航政機關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