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29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第29條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