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引水人發現左列情事,應用最迅速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應於抵港時,將一切詳細情形再用書面報告之:一、水道有變遷者。二、水道上有新障礙妨害航行安全者。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之燈號、信號、聲號、失去常態或作用者。四、船舶有遇險者。五、船舶違反航行法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