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