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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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