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26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第26條 引水人每次領航船舶,僅以一艘為限。但因喪失或部份喪失航行能力而被拖帶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