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23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引水人執行業務 第23條 引水人必須經指定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引水人在其繼續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受檢查視覺、聽覺、體格一次,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並得隨時予以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