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17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引水人之僱用 第17條 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