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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領航時,船長應將招請引水人之信號撤去,改懸引水人在船之信號,並將船舶運轉性能、噸位、長度、吃水速率等告知引水人。
引水人要求檢閱有關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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