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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二艘以上之船舶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對先到港之船舶應招,倘其中有船舶遇險時,引水人須先應該船舶之招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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