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金管會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金管會核准。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金管會審查完竣或經金管會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金管會規定限額者,金管會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