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之審查,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依保險商品之性質,以核准或備查等方式為之。
保險商品採核准方式審查者,應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銷售,金管會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九十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保險商品採備查方式審查者,指保險商品無須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得逕行銷售,但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或其指定之機構備查。
除經金管會同意得以備查方式為審查之保險商品外,中華郵政公司銷售之保險商品應以核准方式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