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