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華郵政公司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