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8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第8條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由水陸郵路寄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