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書籍,指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之圖書冊籍。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型錄,指文件內容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