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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由水陸郵路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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