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型式安全審驗 第5條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