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審查報告內容應包含審查報告編號、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法規、適用型式及其範圍。審查報告登載內容新增或變更時,審查報告之申請者應依前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審驗機構換發審查報告。審查報告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