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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後,應由申請者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合格標章;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選用車用二次鋰電池/組者,應於初次申請審驗合格標章時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驗證證明文件。
審驗合格標章應依下列規定黏貼於指定位置,以供相關單位稽查: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粘貼於下管可明顯辨識處。
二、電動自行車:應粘貼於車頭管或明顯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申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書之電動自行車,應於車輛後方可明顯辨識處黏貼(含懸掛)附件四之一之審驗合格標章,以供相關單位稽查;審驗合格標章之幾何中心應位於車輛之縱向中心平面。
審驗合格標章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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