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交通部為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得委託國內具審驗能力之車輛專業機構為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之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品質一致性審驗、審驗合格證明書製發、補發、換發、檢測機構認可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認可證書製發、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等相關事項。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