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地名標誌「指21」、「指21.1」,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
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
圖例如下: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
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
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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