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路線上行駛之方位。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7」,指向南行用「指8」,指向西行用「指9」,指向北行用「指10」。本標誌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