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本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線編號「指2.1」則為紅底。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