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第7條 法規: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7條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換發駕駛執照屆滿六年期間後,其駕駛執照換發及申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等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