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汽車駕駛人符合前條規定情形,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經考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一年之駕駛執照,並應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項駕駛執照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