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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汽車駕駛人符合前條規定情形,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經考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一年之駕駛執照,並應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駕駛執照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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