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辦理教育訓練機關在完成當期訓練課程後,應於七日內將列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照片、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測驗成績等教育訓練人員名冊,函送或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管轄公路監理機關,公路監理機關並應將接受教育者資料登載於公路監理系統駕駛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