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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期間曾依本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有效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換發新照。
但得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經教育訓練合格後,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再申請駕駛執照考驗。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依本條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得依下列規定重新申請駕駛執照考驗:一、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於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後,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其他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於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後,經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經教育訓練合格,得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再申請駕駛執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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