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4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四節 計程車客運業 第94條 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左列有效之證明文件: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二、購車證明或車輛讓渡書。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證。參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申領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同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