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1-4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四節 計程車客運業 第91-4條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小客車租賃業者,以輔導清冊中之車輛為限,得於輔導期限內完成辦理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與前項參與經營之小客車租賃業,應就其權利義務事項簽訂書面契約,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二、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三、巧立名目向其收取不當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