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1-2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四節 計程車客運業 第91-2條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前項發放基準,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訂定並公告之,調整時亦同。計程車辦理汰舊換新時,得在第一項牌照發放基準下,由兩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報經兩地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跨越行政區過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