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1-1條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除應遵…
- 第91-2條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前項發放基準,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訂定並公…
- 第91-3條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設置輪椅區之車輛提供服務,應命其所屬駕駛人參加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
- 第91-4條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小客車租賃業者,以輔導清冊中之車輛為限,得於輔導期限內完成辦理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
- 第92條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且無第九十三條各款情事者為優良駕駛,得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一、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其年…
- 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二、曾…
- 第94條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左列有效之證明文件: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 第95條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車為限。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 第96條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
- 第96-1條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為加強計程車管理,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計程車諮詢委員會,就計…
- 第96-2條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共乘方式營業:一、路線共乘:以行駛核定路線之方式,在核定路線上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
- 第96-3條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公共運輸發展需要,規劃共乘之路線或區域,並公告運作方式,辦理計程車共乘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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