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3-1條(刪除)
- 第94條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左列有效之證明文件: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 第95條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車為限。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 第96條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
- 第96-1條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為加強計程車管理,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計程車諮詢委員會,就計…
- 第96-2條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共乘方式營業:一、路線共乘:以行駛核定路線之方式,在核定路線上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
- 第96-4條計程車客運業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之營運,並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經公路主管機關審議核定;非經核准,不得營運。前項共乘營運計畫…
- 第96-5條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查或評選前二條申請資格,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前條第二項計程車共乘營運…
- 第96-6條計程車共乘營業時,應將共乘車資價目表置於前座椅背明顯處。前項車資價目表格式,由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 第96-7條計程車客運業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公路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公告。
- 第96-8條計程車客運業未依第九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九十六條之六第一項辦理共乘,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
- 第96-9條為維護計程車共乘營運秩序與旅客服務,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置計程車共乘招呼站及必要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輔助設施。計程車共乘招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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