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8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二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 第五款 行李運輸 第78條 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管費。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行李保管費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