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3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二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 第五款 行李運輸 第73條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