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9條旅客搭乘可供託運行李之班車,託運行李時,概憑客票交運。交運之行李不能一次隨車運送時,得交下一次班車運送,但交運之數量過多…
- 第71條旅客交運行李必須自行封鎖嚴密,捆紮堅固,如因封鎖不密或捆紮不固以致損壞遺失或性質變化者,公路汽車客運業不負賠償之責。
- 第72條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一、違禁品。二、危險品。三、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四、不潔或易污損他物…
- 第73條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
- 第74條旅客交運行李時,應連同客票將行李逐件點交站員過磅,其免費重量規定如左:一、班車每人以十五公斤為限。二、包車每輛按座位數目…
- 第75條旅客交運之行李超過免費重量時,其超過部分以每五公斤為計算遞進單位,未滿五公斤者按五公斤計算,其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 第76條旅客交運之行李,均由站車人員負責裝卸。
- 第77條旅客交運或隨車攜帶之行李,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認為有疑竇時,得會同旅客檢驗,如發現夾帶第七十二條拒絕運送之物品時,應依左…
- 第78條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管費。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行…
- 第79條旅客之行李票如有遺失應即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告知該交運行李之特徵及其內容,經車站業務人員查明核對相符後,由旅客憑身分證明…
- 第80條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之時效依公路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 第81條行李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能歸責於汽車客運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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