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7條旅客交運或隨車攜帶之行李,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認為有疑竇時,得會同旅客檢驗,如發現夾帶第七十二條拒絕運送之物品時,應依左…
- 第78條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管費。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行…
- 第79條旅客之行李票如有遺失應即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告知該交運行李之特徵及其內容,經車站業務人員查明核對相符後,由旅客憑身分證明…
- 第80條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之時效依公路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 第81條行李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能歸責於汽車客運業者,不在此限。
- 第82條旅客交運之行李,如因路阻不能運抵到達站時,其退票比照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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