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經核准經營之路線行經偏遠地區者,得檢具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
公路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應先徵詢當地相關貨運業同業公會意見後,經評估確能填補貨運業者經營意願低落地區之貨運服務需求者,始予許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5條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二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 第一款 經營及核准
第4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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