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之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
- 第40條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但經公路主管…
- 第41條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 第42條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市區內為原則,其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需要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時,應敘明理由,檢同營…
- 第43條市區汽車客運業已延長至市區以外之路線,在市區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時,或在市區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
- 第44-1條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實施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混合調度前,應先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 第44-2條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
- 第44-3條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市區客運業者,本規則有關公司或商業組織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規定,除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適用外,得準用之;其…
- 第44-4條依第四十四條之二後段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偏遠路線者,其相關申請立案程序、營運、票價及監督管理事項,不受本規則有關市區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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