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市區內為原則,其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如需要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時,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報請各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行駛。
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屬於直轄市者,應商得相鄰之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
二、屬於省轄市者,如延長至直轄市者,應商得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
三、屬於縣轄市者,準用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四、該延長路線如有其他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時,應無條件共同行駛。
五、延長行駛至市區以外,以不超過鄰接鄉、鎮、市行政區域範圍,並以不變更原定票價為限。
但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經相關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聯營者,得以鄰接縣(市)行政區域為延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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