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請核定。
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二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 第一款 經營及核准
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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