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
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二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 第一款 經營及核准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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