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條貨運業者給付貨物喪失賠款後,如將喪失貨物全部或一部查出時,應將該項貨物交付託運人或受貨人,並收回全部或一部賠償。前項查出之貨物經通知後,如託運人或受貨人不願提取或逾期一個月不來提取,貨運業者得自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