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貨運營業 › 第四節 提貨 第131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貨運業者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貨運業者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