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9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貨運營業 › 第四節 提貨 第129條 提單持有人如將提單遺失,即應向貨運業者聲明,並在當地覓妥保證,經貨運業者認可後方得提貨,如在聲明前已被人憑單領去,貨運業者不負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