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0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貨運營業 › 第四節 提貨 第130條 託運貨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者,該運送物視同喪失,託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貨運業者之事由致未能交付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