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
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三、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
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