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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8條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8條
法規: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8條
輕便軌道應
設置
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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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設置運輸索道規定如下:一、沿公路縱向設置者,應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二、跨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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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鐵路平交道,其設計及費用分擔,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及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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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軍事特殊設施使用公路用地,其用地位置,由軍事機關與公路主管機關專案洽商辦理。
第14條
挖掘公路埋設工程規定如下:一、沿公路縱向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應視公路用地寬度之不同,分別參照附圖二至附圖四辦理…
第14-1條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且於道…
第15條
設置與公路交通有關之路旁設施規定如下:一、候車亭、招呼站牌應設於人行道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並不得設於彎道路段。二、加油站之…
第16條
設置公用事業設施規定如下:一、電話亭、電話交接箱、變電設備、郵筒、消防栓、水栓等,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或分隔島上,其在彎…
第17條
設置運輸索道規定如下:一、沿公路縱向設置者,應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二、跨越公路上空設置者,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
第19條
設置鐵路平交道,其設計及費用分擔,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及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20條
修築溝渠或橋涵橫過公路者,除應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外,並得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設計施工,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第21條
跨越公路臨時設置牌坊等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設於適當位置,並應於事畢後限期拆除之。在公路用地範圍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之…
第22條
使用公路橋梁或隧道架設電力線、電信線規定如下:一、架設電力線、電信線於新建橋梁或隧道時,使用人應事先協調公路主管機關預留…
第23條
輸水管、輸油管或輸氣管通過隧道時,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埋設於隧道路面下指定之位置,不得以架設方式通過。
第24條
輸水管、輸油管或輸氣管通過新建橋梁時,應事先協調公路主管機關預留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如須改變橋梁設計時,其所需增加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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