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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設置公用事業設施規定如下:一、電話亭、電話交接箱、變電設備、郵筒、消防栓、水栓等,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或分隔島上,其在彎道路段者,應設於彎道外側路肩邊緣處。
如有人行道者,應設於人行道緣石邊緣處。
二、輸油管、輸氣管之壓力管制站及輸水管之抽水站,應設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
三、電力線、電信線及其桿柱塔架,其沿公路縱向設置者,應設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如受地形或環境限制等特殊情形,經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其跨越路基上空者,距路拱之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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