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查每年一次,除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檢查事項外,並得檢查下列事項:
一、組織狀況。
二、行車安全管理狀況。
三、機車、車輛檢修狀況。
四、路線修建養護狀況。
五、其他有關事項。
交通部鐵道局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檢查。